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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對照]國際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

Date:2009-3-24


  前 言

鑒于……

鑒于……

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 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派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 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它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它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它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第二章 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在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

第三章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能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利,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釋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類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或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又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對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 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七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

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 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 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c) 確定價值,或

(d) 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第四章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 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 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力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

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 提供勞力,或

(b) 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c)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第五章 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函;

(3)投標書;

(4)本合同;

(5)規范的圖紙;

(6)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它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的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的其它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 18.1條發出的通知。

書中已說明了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a) 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 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出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它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條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復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

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資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第六章 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 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復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 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承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二十八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 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十四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

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對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 商之后,應決定:

(a) 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

(b) 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

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度, 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 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的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它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 線。

   (b) 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 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 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 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 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 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 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 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的保留好一切水準點、 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它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 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 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個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它原因,在確有必 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 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 法而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它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 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 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算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 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 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 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 或部分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 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至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 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 現任何損失或損壞,除第46.1條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 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 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 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條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 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 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 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 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a)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 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 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它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 暴亂、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 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 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 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 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 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 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一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責任下, 承包商應:

   (a) 以全

   (b) 以重置成本15%的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 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 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 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它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 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條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 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 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條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損失 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 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 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未能取得的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 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條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 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 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它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下述有關的任何損失 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

   (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 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 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在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 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 財產的損害;

   (d) 由雇主、雇主的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 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彼此有關的任何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它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 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 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對該項損傷或損害所負責任程度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 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它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 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 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條中第(a)、(b)和(c)項限定 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 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除非死亡或受傷是由雇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員的任何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 雇主應對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或其他人員的任何損害賠償或補償支 付不承擔責任。承包商應保障并持續保障雇主不承擔除上述雇主應負責者外的一 切損害賠償和補償,以及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 控費及其它開支。

   第五十五條 人員的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 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分包商已對 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 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 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 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 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 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應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 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 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 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 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 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 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 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 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 守下列規定:(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或地方的法 律、法規、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它正式合法部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 的規章制度。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 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它類似的批準,并 應根據第52.1條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 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它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視 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 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 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 示造成承包商進度之延誤或費用之增加,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 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 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 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 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 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費用,但如 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它 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它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它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 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 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 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它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 對連接現場的或通往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 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 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 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 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 并支付其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 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 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第65.1條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 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 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 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 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 它費用負責。在其它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 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 訟費、指控費和其它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 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第30.1條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 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 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 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 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師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 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 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機 會: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于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條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 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它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 確定一項追加費用,添列于合同價格中,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 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 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 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 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 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 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 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第七章 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非當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 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 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 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第八章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 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 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 合同可能規定的其它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 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驗、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 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 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 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 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 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 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 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 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 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 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 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條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條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 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 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的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 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 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 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 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 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 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 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 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 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 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條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 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 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 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即刻糾正所 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 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 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 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委托給一名獨立的檢查員進行。 根據第9.4條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 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 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 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工程的 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 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量 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 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 據84.6條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 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 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 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 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 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 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 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 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 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 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 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九章 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時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對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 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下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第73.2款:

   (a) 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 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 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 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條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 商,并作出如下決定:

   (a)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 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的費用款額,工程 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 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條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 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 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 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時,承包商可按第83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 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 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條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 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條的規定。

第十章 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 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 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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